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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协议不公为由要求重分?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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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前的协议有效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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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已完毕”隐患多
    律师提醒: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双方能自行拟定一份协议书,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具体约定。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那样会为日后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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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轻易反悔,除非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协议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的条款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提醒广大读者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要求变更或撤销的协议,但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相当于白打一场官司。
    相关案例:
    这种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二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张某由于李某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他们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李某不解,欲问律师这是怎么一回事?
律师解答: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因此,张某有权对已达成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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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民事诉讼法第89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民事诉讼法第91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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